定期报告 - 公司应披露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8]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前三、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8]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8] 业绩预告与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9]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9]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0] 临时报告 - 重大事件发生且投资者未知时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12] - 重大事件包括《证券法》规定事件、大额赔偿责任等多种情况[1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2] -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需披露[12]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三千万元需及时披露[13] 信息披露相关人员责任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24] - 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34] -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38] 信息披露流程与管理 - 定期报告由高级管理人员编制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董事会审议[19] - 重大信息相关人员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20][21] -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交深交所审核并公开披露[21] - 公司信息发布需经制作、审核、报送、发布、归档等流程[22] - 董事会应定期自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27] 其他信息 - 董事会秘书处保管信息披露资料原件期限不少于10年[30]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33]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35] -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36] - 投资者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需预约[36] - 公司通过多种形式与机构和个人沟通经营、财务等情况,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37] -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38] - 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需向董事会秘书报告[38] - 因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会处分责任人并可要求赔偿[39] - 部门或下属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董事会秘书可建议处罚责任人[39]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监管处罚,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40] -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参照本制度[4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42]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行[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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