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而达(300946)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 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 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