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方纳米(300769)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德方纳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方纳米")聘请的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基础上, 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