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邦股份(300661)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应经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 然人; 1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圣邦微电子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