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海纳(300961) -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水海纳深水海纳(SZ:300961)2025-08-28 22:07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4] -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集中专户存储,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7]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可使用资金[7] -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12] - 除金融类企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12]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3] - 募投项目市场环境重大变化,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3] -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需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13] 节余及置换资金规定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6个月内可置换[16] 资金管理规定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应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8]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不得变相改变用途等[19] 用途变更规定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如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超额度等严重情形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2]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信息即可[24]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相关内容,新项目涉及特定情况需比照规定披露[25]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相关情况及保荐机构意见[26]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机构同意并公告;用于非募投项目按规定履行程序及披露义务[27] 核查与报告规定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9] -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31]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31]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5] 违规处理及制度说明 - 公司应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转移资金[37] - 公司董事、高管知悉违规不制止致重大损失,将被追究责任[37]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可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37] -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9] -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40]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