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正电气(605066)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8月修订)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条例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 1 职责,也不指定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