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菱环境(301018) -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申菱环境申菱环境(SZ:301018)2025-08-28 22:07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4]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可使用募集资金[4]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4] 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告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7]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12] 募集资金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8]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9] 募集资金投资调整 - 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9] - 超过前次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4]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总额30%[14] 节余资金使用 - 少量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相关程序[17]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7] 其他规定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18] - 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1] - 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4]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19]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9] - 公司应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费用[1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19]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