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永长征(00292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泰永长征泰永长征(SZ:002927)2025-08-28 22:07

担保限制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指两者对外担保之和[2] - 不得为连续2年亏损的申请担保单位提供担保[5] 审批要求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9]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9] - 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且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9]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9]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9]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9] - 除特定情况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并经独立董事2/3以上审议同意[10] - 公司持有50%以上权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须经控股子公司和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11] 管理措施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并定期核对[14] 风险应对 - 被担保人出现违约等情况,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14][15]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15] - 公司财务部等应根据其他风险提出处理办法报审定后提交会议[15] - 同一债务有2个以上保证人,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15]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且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16] 展期规定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17]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会视情况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处分[17] -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当事人责任[17] 制度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