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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伦药业(002422)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科伦药业科伦药业(SZ:002422)2025-08-28 22:08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规则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应存放于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4] - 应确保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10] 投资计划调整与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2] 三方协议相关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5][6] - 若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7]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11] - 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1][1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资金使用操作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使用后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7]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使用后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7][18] - 应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先后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8] 资金用途变更与节余处理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后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22][23]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或低于五百万元,可豁免相关审议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达到或超过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10%,按置换自有资金要求履行程序[24] 内部管理 - 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6] 违规处理 - 违反制度将按规定惩处责任人并可要求赔偿损失[28] - 情节严重将上报深交所和证监会[28]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30] -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