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恩斯特(30132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方判定 - 关联法人判定条件包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等[7] - 关联自然人判定条件包含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8]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 总经理有权批准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下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19] - 董事会有权批准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等关联交易[20] - 股东会有权批准与关联人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等关联交易[22]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公司不得为董事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关联方委托理财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26]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6]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需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6] - 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6] - 公司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26]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26] 关联交易豁免情况 - 公司参与公开招标等、单方面获利益等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7] - 一方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关联交易可免予履行相关义务[28] 其他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将关联人情况告知公司[28]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通过后生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