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 - 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议案[2]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6]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出售股票数量占比不得超50%;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6]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请求时应书面说明目的,公司可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拒绝理由[7]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8][9]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公司[9] 股东会相关规定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财务资助需股东会审议[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财务资助需股东会审议[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财务资助需股东会审议[11] - 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财务资助需股东会审议[11]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12]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12] -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12]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11][1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收到提案后10日内需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同意则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13]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需发出补充通知并提交审议[14]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含职工代表董事1人、独立董事4人[23] -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董事辞职有关情况,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若董事辞职致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履职[23]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25] 专门委员会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成员过半数通过[29][30] - 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成员均为三名,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30] 公司运营相关 -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的财务资助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单笔提供财务资助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24] - 单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则报股东会审议批准[24]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24]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由董事会审议批准[25]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除披露外,还需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公司对外担保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批准[25] 公司合并、解散等规定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且需经董事会决议[35]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10日内公示,因特定原因解散,清算义务人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37]
鸿博股份(002229)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