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恩斯特(301325)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委托理财资金 - 委托理财资金为闲置自有和募集资金,不挤占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3] 投资期限 - 委托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不超十二个月[4] 审议规定 - 委托理财金额超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9] - 委托理财金额超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经董事会审议[9] - 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董事会审议,超净资产50%需股东会审议[10] 披露要求 - 公司披露委托理财应含目的、金额等内容[14] 业务管理 - 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由财务管理部管理,法务合规部审核监管[18][20][21] - 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由财务管理部管理,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1] 监督检查 - 审计监察部负责日常监督,独立董事有权检查[26] 报告披露 -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委托理财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27]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解释和修订,审议通过生效[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