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诚药业(00267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