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诚药业(002675)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