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002570) - 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制度(2025年8月)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 送业绩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公告 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中信息是指内幕信息,即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