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科技(30132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捷邦科技捷邦科技(SZ:301326)2025-08-28 22:48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0] -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0]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0]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3]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时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1] 信息披露规则 -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时以中文文本为准[5] - 涉及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5][6] -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应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14] - 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和注册会计师需作专项说明[14][16] - 公司发生对证券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1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0] - 公司变更名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22] - 涉及公司收购等行为致股本等重大变化,应披露权益变动情况[23] -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应了解因素并披露[24]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直接责任,全体董事会成员负连带责任[26] - 董事会秘书负责未公开重大信息对外公布,非经授权其他人员不得发布[27]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需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9] - 临时公告由证券事务部编制、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事项需经审批后披露[29] - 重大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9] - 涉及重大信息的文件签署前需知会董事会秘书,事后应立即报送[30] - 董事会秘书审核材料后组织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经审批后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公开披露[31][32] 相关方配合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等需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5] - 公共传媒出现对公司股价有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等应告知公司并配合调查披露[36]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等应提供信息配合披露[31] 其他事项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并在股东会表决时允许其陈述意见,披露时说明原因和意见[37] - 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37] - 公司对外公告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部分人员经授权可披露信息[37] - 公司宣传性文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定稿、发布,发布前需书面同意[37]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限为10年[40] -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需向董事会秘书申请,批准后办理手续并及时归还[41] - 公司董事等接触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42] - 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信息报告责任,发生重大事项应书面报告[43]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深交所备案[46]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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