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600621) - 华鑫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3名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委员占半数以上[4] - 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须为会计专业人士[4] - 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4] 会议规则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开临时会议[10]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10] - 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0] -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至少十年[11] 信息披露 - 披露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及变动情况[13] - 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13] - 履职发现重大问题触及标准及时披露事项及整改情况[14] 审计工作 - 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财报审计时间并督促提交报告[15] -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后审阅财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15] - 对年度财务报告表决后提交董事会审核,提审计报酬及续聘或改聘提案[15] 履职评估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及监督职责评估报告[15] - 在年报中陈述主要工作[15] - 根据内审报告评价内控情况形成报告[15] 报告决议与披露 - 董事会审议年报时对内控评价报告形成决议[16] - 披露年报时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16] 细则生效与废止 - 本实施细则2025年8月28日生效[18] - 2024年4月26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