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9]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12]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2]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7] 资金使用程序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申请、审批、决策、风控及信息披露程序规定[8]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等,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后披露[10]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及保荐机构发表意见方可使用[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机构发表意见方可使用[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7] 流动资金补充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4] 项目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报时一并披露[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报时一并披露[28] 信息披露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本报告期收益情况及期末投资份额等信息[25]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结论性意见[26] 子公司实施规定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受控制企业实施,需确保其遵守办法规定[27] 责任与施行 - 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致公司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29] -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8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起施行[29] - 2016年11月7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废止[29]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30]
华鑫股份(600621) - 华鑫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