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协议相关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内容[8]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8]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11] -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原因等信息[21]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需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相关内容[25] 资金使用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14]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6]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等才可使用[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董事会审议等才可使用[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9] 专户设置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6]
鹿山新材(603051) -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