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六种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3] 股东会召集相关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5][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7]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召集股东在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8] 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1]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13] 通知与登记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1]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3] 投票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4]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5]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表决时,可根据章程规定或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26]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5]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26] 决议相关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等相关比例[27] -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27]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28]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9] - 公司应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次日公告[30]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决议[30] - 股东会可对董事会授权,授权内容和期限应明确,议案由普通决议通过[32] 其他规定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2]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7][28] - 国家法规等情况变化时,公司应修改议事规则[33] - 公司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应依照议事规则列明股东会条款[33] - 议事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33] - 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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