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枫酒业(600616) -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与延期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12] - 募投项目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2]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1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4] 协议签订与披露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披露[6] 资金投向与管理 -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布项目,董事会制定使用计划[3] - 控股股东等关联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3] 项目实施与报告 -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各部门分工负责[10] - 财务部会同部门按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运用报告[10] 流动资金补充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免特定程序[17] - 募投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净额10%以上,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9] - 募投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19] - 募投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免特定程序[19] 核查与报告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27]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年度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制度实施与修订 - 本制度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0] - 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提议,报股东会审议批准[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