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8]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8]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投资产品需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1] -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1] 超募资金使用 - 每12个月内累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不超总额30%[12]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需董事会、股东会通过[12] 节余募集资金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通过,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免程序[14] 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4]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6个月内可置换,需董事会审议[8][9] 募投项目变更 - 变更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独立财务顾问、保荐人同意[16] - 仅变更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6][17] 项目转让或置换 - 拟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多项内容[18][19] 项目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出具报告,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1] - 年度审计时聘请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一同披露[21][22] - 保荐人或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发现异常督促整改并报告[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报告,与年报一同披露[23] - 董事会在报告中披露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23] 制度执行 - 制度经股东会通过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抵触按法规和章程执行[25][26]
派克新材(605123) - 派克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