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图新科(68808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7]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且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7]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8] 担保流程 -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9] -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13] - 财务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19] - 被担保债务到期如需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需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19]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23] -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要及时披露相关内容[25] - 子公司决议后应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披露义务[26] - 公司应如实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27] - 已披露担保事项出现特定情形时需及时披露[28] 保密与责任 - 公司要控制担保信息知情范围[29] - 知悉担保信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24] - 违反担保制度规定的责任人将受处分[27] 制度适用 - 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并履行审批程序[29]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