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4]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报告[8]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9] 其他报告情形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需报告[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职达或预计达3个月以上需报告[10] 信息报告时间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规定时点的当日预报重大信息[17] - 报告人应于每年年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17] - 工作计划执行变更时报告人应第一时间通知董秘办[19] - 报告人应最迟于每月5号提供上月经营情况信息和本月工作安排[20] -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未完成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并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进展[20][21] 信息报告要求 - 信息报告义务人书面报送重大信息应包含多类内容[23] - 报告人通知董秘办信息指第一时间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24] 违规处理与生效 - 报告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致公司违规,公司可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26]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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