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于2025年8月修订,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 适用范围 - 办法适用范围不包括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2] 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11] 资金支付审批 - 募投项目由子公司等实施时,单笔300万元(含)以上募集资金支付需经多层审批,300万元以下由实施公司自行审批[1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16] 项目可行性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等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6]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8]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8] 资金归还与公告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归还资金至专户,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0] 现金管理产品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21][22] 超募与用途变更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由董事会决议、保荐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6] 用途变更界定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7]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保荐同意即可使用;达到或超过10%,还需股东会审议[29]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30] 内部审计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3] - 董事会应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33] 保荐检查与披露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配合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3] 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义务[37]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披露[37] 审计与解释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7]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有差异需解释原因[37] -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披露收益、份额等信息[37] 办法附则 - 本办法“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9]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41] - 办法规定与后续法规等不一致按后者执行并及时修订[41] - 本办法及其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1]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1]
秦川机床(000837)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