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规定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9]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9]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0] 业绩披露要求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业绩预告[11]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应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1]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专项说明[11] 信息披露范围 - 制度适用范围含公司及持股50%以上子公司等[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出现特定情况公司应披露[14][20]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配合披露[20][21][22] - 公司重大事件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15][16][17] 披露流程与审核 - 公开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24] - 定期报告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需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24] - 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需董事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24] - 涉及经营事项公告需多层审核[24][25] - 公司向有关部门递交文件和宣传性信息文稿需董事会最终签发[24] 其他规定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33] -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有具体地址、邮编、电话和传真[34] -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保证披露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31]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擅自泄露信息,公司保留追责权利[37] -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等[40] - 及时披露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40] - 公司关联交易有明确界定[41] - 公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41] - 本制度相关表述含数规定[41] - 本制度与相关规则冲突时按后者执行[41]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及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1] - 本制度于二〇二五年八月发布[42]
凯尔达(68825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