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股东会议事规则》经2025年8月2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待股东会审议[2] - 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6][8]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14] 投票与表决规则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5] - 股东按所持表决权股份数行使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30]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4] 提案与决议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2]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32]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36]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6] 其他规则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应晚于股东会通知公告披露时间,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5]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应延期或取消,出现情形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6]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50]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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