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 2025年8月2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关联方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10]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10]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原则,无国家和市场定价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12]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担保除外)需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3][20] - 与关联法人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担保除外)需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3][20] - 与关联方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担保除外)需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3][14]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4] 决策通过条件 - 关联事项董事会决议需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且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18] - 关联事项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 关联事项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19] 其他规定 - 每年与关联方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合理预计年度金额[14][15] - 及时披露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规定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23] - 关联交易协议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20] - 关联董事或股东未按程序披露或回避,关联事项决议无效[18][20] -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持有50%以上股份等情况的子公司[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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