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股份(60362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7] - 公司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聘[11] - 选聘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等多项内容[11] 审计费用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说明情况[12] - 评价审计费用报价以平均值为选聘基准价计算得分[12] 审计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审计[13] 改聘与续聘 - 续聘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评价为否定性意见应改聘[15] - 公司拟改聘应披露前任情况、变更原因等[19] 其他规定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0] -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11] -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严重行为,公司不再选聘[19]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应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19]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业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19]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1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评估监督内容包括法规执行等[2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变更等情形[2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21] -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1] -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