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9]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9]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由总经理审批[19]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19]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19] - 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供审计或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9] 担保与财务资助规定 - 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参照为关联人担保规定执行,相关股东股东会回避表决[23]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23]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同意[23] 委托理财与交易标的规定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5] - 关联交易标的为股权,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6个月;为其他资产,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1年[30] 审议与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8]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作普通决议,由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2/3以上通过[29] 信息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35][36]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2] - 按类别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32] -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32] 特殊情况处理 - 拟披露信息为国家秘密,按规定披露可能违法或危害国家安全,可申请豁免披露[36] - 拟披露信息为商业秘密等,按规定披露可能引致不当竞争等,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38] -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消除,及时披露相关信息[39]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9]
清源股份(60362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