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帕瓦(688184) -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帕瓦股份帕瓦股份(SH:688184)2025-08-29 19:40

募集资金管理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募投项目规定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实施主体或仅变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16] 资金投入与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0] 资金使用期限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为安全性高的产品[13]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1]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元,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年报披露[12] 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6]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或独董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变更募投项目 -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董事会要做可行性分析[16]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多项内容[18]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 - 公司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多项内容[19] 信息披露与监督 - 公司应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财务部门管理、审计部门监督[22]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保荐或独董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或独董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聘请会计师出鉴证报告[23] 适用范围 - 募投项目通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章规定[24] 制度建设 -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实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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