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制度于2025年8月修订[1] 关联交易报告 - 与关联自然人经营性关联交易达30万元以上需报告[11]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需报告[11] 常规交易报告 - 常规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11] - 常规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超1000万元需报告[11] - 常规交易产生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超100万元需报告[11] - 常规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超1000万元需报告[12] - 常规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超100万元需报告[12] 股东情况报告 - 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12] 信息报告与披露 - 报告义务人知悉敏感信息后应第一时间报告,必要时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资料[16] - 履行董事会等会议审定程序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成员并发出会议通知[17] - 董事会秘书组织沟通或澄清媒体报道、传闻及敏感信息,各部门和子公司配合[17] - 发现对公司股价及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及时向监管局和交易所报告[17] - 董事会办公室收集的媒体信息和投资者反映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报告[17] - 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17] 内幕交易防范 - 组织董事及高管学习相关法规,防止内幕交易[19] 信息管理 - 按规定记录整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在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局备案[19] - 实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制度,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19] -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信息分析判断并决定处理方式,指派专人整理归档[20] 制度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22]
普利特(002324) -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