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普利特(00232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普利特普利特(SZ:002324)2025-08-29 19:41

募集资金支取与存放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6]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13]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的50%,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13]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13] 资金使用规定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超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用途且情形严重,视为擅自改变用途[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等财务性投资,不得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11]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12] 资金使用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10]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5]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需报告交易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1] 闲置资金使用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并公告[16]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16] - 公司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2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董事会和保荐机构通过[2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3]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及年度专项报告[26]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8] - 保荐机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 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8] - 公司应与保荐机构在保荐协议中约定现场调查事宜[28] 异常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7] - 保荐机构发现异常应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27] 违规处理 -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制度,深交所将依据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处分[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