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002324)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委员会组成 -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1/2以上委员须为独立董事[4] -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4] - 委员会因委员变动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6] 会议召开 - 每会计年度内,委员会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召开[14] -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通知[16] - 采用快捷通知方式,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视为已收到通知[18] 会议举行与决议 - 委员会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20] -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22] -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选同意、反对、弃权[25] 委员管理 -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董事会可撤销其委员职务[22] - 委员会选任董事需在选举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候选人建议及材料[28] 文件保存与通报 - 委员会决议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30][31] - 委员会委员或董事会秘书应在决议生效次日向董事会通报决议情况[31]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应包含表决结果(赞成、反对、弃权票数)[33] - 有利害关系委员应披露利害关系并可能回避表决[35][36] - 委员会会议在有利害关系委员回避后不足法定人数时,由董事会审议议案[37] - 委员会委员有权评估公司董事上一年度工作情况[37] - 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公告文件等资料[38] - 委员会委员对未公开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39] -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