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新材(688379) - 华光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 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1 号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