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股份(60348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八方股份八方股份(SH:603489)2025-08-29 20:43

资金协议与支取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1]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通知保荐机构[11] 协议终止与专户注销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2] 募投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对募投项目重新论证[14]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对该募投项目重新论证[14]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困难时,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8] 现金管理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8]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内容[18] 流动资金补充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2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3]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1]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31]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随年报披露[31] - 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结论性意见[32]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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