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600180) - 瑞茂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