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000069) -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待审稿)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待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不受损 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