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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斯(002848)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高斯贝尔高斯贝尔(SZ:002848)2025-08-29 20:43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5%,需通知保荐机构[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不得超六个月[16]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按先后顺序使用超募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偿还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20][2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5]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5]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协议与决议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10] - 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等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24] 公告与报告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需归还专户,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18]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6]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二个交易日内公告[27]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2] - 董事会应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披露[3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4] 检查与监督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15] - 会计部门应每月形成书面报告汇总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投入情况[32]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2]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1%,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8]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占净额10%以上,使用需独立董事等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28] - 部分项目终止或完成出现节余资金,拟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多项要求[29] 鉴证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2]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34] 其他 - 以发行证券购资产需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相关方遵守收购承诺[22] - 违反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处分并承担法律责任[36]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