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斯(00284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议[6] - 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6] - 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6]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议[6] - 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股东会需以特别决议形式,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8]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同意[7] 担保申请与审批 - 被担保方申请担保时需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近3年财务报告等文件资料[8] -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展期且继续担保,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0] 董事责任 - 全体董事审核对外担保事项,参与决议的董事对违规或不当担保产生的严重损失依法担责,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免责[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