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披露[7] - 单笔担保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需股东会审议[8] - 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且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为关联人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8] 担保额度管理 -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以下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9]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满足条件可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10]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调剂累计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50%[10] 其他担保规定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除外,需按反担保金额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2] - 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包含债权人、债务人等内容[12] - 担保债务展期需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3] 担保管理部门 - 财务管理中心是担保行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担保合同等资料[14] 信息披露要求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7] -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应及时披露并解除或改正,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0] 违规处理措施 - 任何人违反担保规定,公司视情况给予责任人处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20]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当事人责任[20]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2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2]
ST华通(00260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