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审议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需经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1] 专户存储与协议 -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质押、委托贷款[9] - 禁止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发现应要求归还并披露[9] - 募集资金应按招股书用途使用,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改变[10] 项目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特定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0] 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1]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12] 超募资金 - 超募资金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2] 现金管理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3]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经董事会等同意可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17]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17] 内部审计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9] 董事会职责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1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0] 投资计划调整 - 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0] 保荐人核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1] 聘请鉴证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承担费用[22] 资金置换与地点变更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可在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需经相关程序及披露[16]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二个交易日内公告[16]
招商港口(00187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