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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001872)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稿)
招商港口招商港口(SZ:001872)2025-08-29 21:46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4] - 与关联法人发生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14] - 与关联人发生成交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披露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14] 关联交易决策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13] 关联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时,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5]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15] - 董事等应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1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1] - 全体董事应做好关联交易信息保密与披露工作[18]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关联交易决策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保管[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