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阳光(00060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阳光新业阳光新业(SZ:000608)2025-08-29 21:47

股东会审议事项 - 拟提交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1]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5] -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15]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7]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财务资助需股东会审议[17] - 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7]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8] - 重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以特别决议通过[43]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2]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25]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提议后,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5日内发出通知[25][26]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27] 股东权利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相关诉讼请求权[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29]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43]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44] 其他规定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3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31] -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32]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32]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1] - 会议记录应与相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9]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8] -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50] - 国家有关法律等修改、《公司章程》修改或股东会决定时,公司应修改本规则[52]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54] - 《股东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