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阳光(000608)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
阳光新业阳光新业(SZ:000608)2025-08-29 21:47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1993年5月25日成立,成立时总股本4505万股[6] - 1996年9月5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1550万股,9月19日股票上市[6]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49,913,309元[8] - 公司股份总数为749,913,309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22]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22] - 董事会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合计持股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26]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特定情形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2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28]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30日内执行相关规定,未执行可起诉[29] - 股东对违反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3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形可书面请求相关部门诉讼或自行起诉[37] - 公司股东享有获股利分配、监督公司经营等权利,承担遵守法规等义务[33][39] 融资与担保规定 - 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47] - 公司对外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49]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5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51][53][55][5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58][59]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3]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90] - 董事会可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92]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96] 委员会与高管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111] -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113] - 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若干名,总裁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16][117][118]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133]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133]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80%[142] 其他规定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费用由股东会决定[148,149]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57]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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