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3]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须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协议终止与专户注销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0]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2]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2] 资金置换与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2]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归还资金至专户,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4]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 - 公司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保本型、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4] 募集资金用途改变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1]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1]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按先后顺序使用超募资金,包括补充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18]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20]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2] 异常情况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23]
长春高新(00066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