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00066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 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92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