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688007)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公司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 任期 3 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