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688007)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制度。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工作制度规定时,公司 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