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688007)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8月)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 公司资金;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占用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 第三条 本制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的界定,遵从《上市规则》等规定。 1、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 ...